第五二五章 奏对(1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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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围追堵截的相公们,直接在勤政殿的公廨安家了。
于是,监察衙门细则的第一稿成稿了。
“诸位相公辛苦!本该是定国策、商国事,结果辛苦诸位做书吏之事。”
“不过,有些瑕疵我还是要提一下。比如,地方官员的监察,辖区丁口、田亩、刑讼之事,是吏部考功司业务,监察衙门不予办理。”
“既然是监察,纠察,就如御史言官针砭品行一般,职责应该倾向于贪赃枉法、欺压良善、渎职失职这等不法事上。”
“还有就是还不够细,监察纠察内容不够细,惩处措施不够细,不法不规之事对应惩处不够细。”
“就比如,多少日不审堂,多少日不上衙该如何处置?比如说,非放衙及休沐时间饮宴游玩,耽误公务该如何处置?比如说,属官行不法事,主官的监督和领导责任是否也该有处置?等等这些。”
“当然,我只是举例,这些内容是否该纳入监察范围,又该有怎样的处置,这由诸位相公来评估。”
“还有处置措施,告诫算惩处,罚铜算惩处,增加磨堪年限算惩处,调任现职也算惩处,甚至严重着调低品级、剥其功名等等都算惩处。这里面应该有个界,就是与触犯刑律的衔接。”
“所谓的监察细则,在我设想,是对《大宋刑统》的补充,是规范所有官僚体系的各项公务行为的细则。”
“如此下来,就可以尽量做到监察官有法可依,避免将监察衙门最终变成了第二个御史台谏。”
“同样,对不同层级的监察官处置权限明确限定,并不需要所有处置权均上交朝廷,各司其职,依律行事即可。”
“另外咱说些题外话。监察衙门的组建,不可能脱开现有的官员。如今这汴梁的情形,诸位躲公廨也不是长久之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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